首页 > 党建人事 > 正文

关于调整离岗创业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1-03-18 08:36:49   作者:办公室   

中心各单位:
2008年3月,中心下发了十市服字[2008]10号《关于鼓励在职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意见”),鼓励在职干部职工离岗创业,中心先后有12名同志提出了申请,并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。
今年,离岗创业协议将陆续到期,为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,中心于2010年12月31日召开了离岗创业人员座谈会,结合《意见》实施3年来的有关情况,经中心党总支研究决定,并报市国资委同意,对原离岗创业政策进行部分调整,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1年3月1日起,对新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人员继续实行原意见》,离岗创业审批手续、离岗期间的生活补贴、“四金”补助、工资福利及职级待遇按原《离岗创业实施意见》实行。
二、对原《意见》作如下补充、调整完善:
1、第一次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确定为三年;
2、三年内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为900元/月。
三、原创业协议到期后,愿意回中心参加工作的:
1、按照协议规定,归还原申领的离岗创业基金及利息。
2、由中心统一安排岗位或组织岗位竞聘;暂无岗位的待岗三个月,三个月后再次组织竞岗;确无工作岗位或无接收单位的,按待岗处理。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。
四、上期创业协议于本年期满后,离岗人员不愿回中心工作的,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,原申领的创业基金可继续使用,中心保留其工作关系、人员身份及五金缴纳系统,缴纳基数维持不变,保留“四金”补助,取消生活补贴。
五、离岗创业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,对既不回中心工作,又不申请停薪留职的,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辞聘,并保留追偿创业基金及利息的权利。
六、已享受过离岗创业政策的人员申请再次离岗创业的,按本通知第四条执行。与中心签订其他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。
七、各单位严禁违规越级审批离岗创业。一经发现,离岗人员按旷工处理,情节严重的依照《中心劳动纪律管理条例》予以辞退;对违规单位负责人将处以500-2000元的经济处罚。
八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原《意见》继续有效,内容与本《通知》不符的,以本《通知》内容为准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
年3月15日
 
十市服字[2011]15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