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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湾大市场农贸区入场经营方案
发布日期:2014-05-26 09:47:23   作者:   

 “张湾大市场”经过重新修建现已基本竣工,即将开业。为确保有序进场经营,现制定农贸区入场经营方案如下:
一、进场基本原则:
(一)自主报名。
凡申请进场经营者,须持有关证件,到报名点填表登记。不接受代理报名、电话报名和委托报名。
(二)受灾户优先。
1、凡2013年4月之前,在原张湾蔬菜市场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,曾在河道部门登记造册过的、有缴费凭证的受灾经营户,属于新市场优先进场对象。
2、此次安置以是否有合法有效凭证并在市场内实际从事经营为原则,对原市场存在的私自转让转租情况不予考虑。原市场受灾户中已安置到其他市场的,此次不享受进场优惠政策。
3、原则上每户只能按行业安置1个摊位或1间门面,对超过安置标准的按新招租经营户对待。对原市场内登记经营门面房4间以上的(含4间)的受灾户,经本人申请可增加安置1间门面,此次报名安置暂不接受新进场经营户的报名。
(三)公示确定。发布进场公告的同时,河道管理部门将原市场登记名册进行现场公示。在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,凡经举报不符合入场条件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入场资格。
(四)款到为定。经公示初审取得报名资格并签订《进场承诺书》的经营者,应当按规定交纳进场押金。(具体缴费标准附后)押金不赊不欠不受白条,一律款到为定。不按时按规定交纳押金的,视为放弃入场资格。
(五)抽签定位。交纳押金后,由市场方按照现有市场划行归市、分类划区确定的各行业区域,组织对取得入场资格的经营者按行业抽签确定门店或摊位位置。
二、进场经营规定:
(一)凡入场经营者必须签订进场承诺书,并严格遵守“张湾大市场”的各项管理规定。
(二)入场经营必须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。合同一年一签,签订合同时必须一次性付清相关费用。
(三)对安置标准内的摊位门面一年内暂不收取租金,超过安置标准的按市场公布价格交纳押金租金。优惠期结束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标准重新签订合同。
(四)此次安置后的经营场地只能由经营者本人经营,不得擅自转租、转让他人。未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私下转租、转让的,将承担违约责任,市场管理办公室收回场地、取消其经营资格,其入场押金不予退还。
(五)若进场经营户对门面有装修要求时,必须在符合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,提出书面申请及装修方案,方案获得市场方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装修。